继党发〔2020〕3号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关于印发《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织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以下简称继培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继培学院重要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主要对继培学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政班子成员、学校派驻纪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继培学院具体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研究制定继培学院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三)研究讨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年度经费预算、绩效工资分配、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购置的确定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研究讨论继培学院在服务学校发展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继培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人事安排、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继培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有关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应就议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二)继续培学院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的议题,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后,交由办公室统筹处理。
(三)凡未经继培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突发性重大事项除外。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分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不研究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事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与会方能举行。如有紧急事情,书记、院长可与班子成员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 会议准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提前1-3天将会议议题、议程和有关材料等及时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和相关资料。与会人员会前应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议题必须附论证材料和建议方案。
第六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题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方案;与会人员需充分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发言顺序按照班子成员排序反向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言;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综合归纳与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方可生效。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议题事项若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或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研究决定重要问题时如分歧较大,除情况紧急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传达至继培学院教职员工。因故缺席的人员,由指定人员会后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在正式公开前外传会议决议,不得发表与党政联席会议不一致意见,更不得泄漏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继培学院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到会和缺席情况、发言要点和会议决定等,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室授权负责决议督办和执行情况反馈工作。
第二十条 书记和院长要根据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党政班子成员既要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班子成员要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在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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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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