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在毕业时由学生本人填写的纸质登记表,忠实反映出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个人信息和学校对其毕业情况的鉴定和意见。此表,在毕业生毕业离校时作为学生档案材料(考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随毕业证书一并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因个人原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返校补办时,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给予补办。
第二条 学生在申请补办《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时,需要提交《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补办书面申请,提供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个人标准2寸登记纸质照片一张,学生人事关系档案所在地(或单位)出具的缺失《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公函。
第三条 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学生的毕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后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认真填写表格内的相关内容;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第五条 补办《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填表日期”为学生申请补办时间;属学生个人信息内容填写部分,学生按当年毕业时的真实情况填写;“辅导员(或函授站)鉴定”一栏由学生管理部门加盖“档案补办”专用章,如学校有称谓变更情况需文字补充说明。
第六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全部文字内容填写完整后,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意见”一栏加盖“同意毕业”章和“湖北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章。
第七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所有内容填写完整后,装入毕业生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皮填写内装材料目录,粘贴纸质封条,加盖“湖北文理学院档案密封专用章”(骑缝章),做好补发《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档案登记,档案袋交付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第八条 此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湖北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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