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发教〔2020〕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加快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意 见》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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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加快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意 见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员培训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创办非学历培训教育,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坚持质量优先、兼顾规模,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构建各类人员继续学习、终身学习大平台,全面服务襄阳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实行“双轮驱动、创新发展”战略,举全校之力“做大做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做优做强非学历培训教育”,通过3-5年努力,使学校继续教育办学规模达到2万人次以上,办学质量明显提升,办学效益显著增长,持续推进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着力把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打造成为襄阳及周边地区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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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明的各类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谋划、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二)强化职能职责。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为教学、培训及管理单位,代表学校主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非学历培训教育;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教学教研、专业建设和自学考试组织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非学历培训教育市场开发、课程设计、培养培训、服务保障和校内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理顺体制机制。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教育工作的主管单位,学校各类有形和无形培训资源和校内培训市场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办学培训机构在校内从事招生、办学和培训活动须在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未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私自举办或参与有关事宜。
(四)创新办学模式。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对非学历培训教育实行项目化运作、合同化管理,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对外签订培训合同,按项目进行核算与考核。学校鼓励继续教育学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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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学院积极开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内直属班级。
(五)扩大办学规模。加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力度,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加强对外合作办学力度,调整优化函授站(点),积极拓展市外、省外办学领域,规范提升合作单位办学水平;适时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逐步增加办学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合作,构建培训大平台,深入挖掘培训市场潜力,积极开发培训项目,不断扩大培训范围。适时开展出国(出境)人员相关培训和咨询工作。
(六)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修订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针对不同的培训项目,实行一项一策,形成个性化培训特色,确保培训质量,打造学校培训品牌。
(七)提高办学层次。在稳步发展高等本、专科学历继续教育的基础上,适时举办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逐步提高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八)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岗位设置与目标任务相匹配,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教师及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干部队伍建设,提升继续教育办学水平。同时可采取劳务派遣等灵活的用人机制选聘工作人员,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九)加强经费预算与管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保障工作的原则,自行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审定。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年度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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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学校按纯收入净增额予以考核。完善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单独核算,据实报销,一项一结,其培训项目收入按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进行管理。
(十)加强管理与考核。制定继续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学校按照年度目标和阶段目标,制定分段奖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
(十一)加强物资保障。学校对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办学使用的各类资源,按照事业性资产进行配置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学场所和相应的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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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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